律师介绍

万伟律师 万伟律师,中共党员,现执业于江西省抚州市的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。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,获金融学专业的经济学学士学位;研究生毕业于贵州大学,获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学位。研究生期间,师从贵州省著名专家钟佳萍教授,参与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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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万伟律师

手机号码:13307949797

执业证号:13610201810029399

执业律所: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财富广场6A座8层、9层

借款合同

私人抵押借款合同样本

一、私人抵押借款合同样本

甲方(出借人、抵押权人):_______,

身份证号码:_______,

乙方(借款人):_______,

身份证号码:_______,

丙方(抵押人):_______,

身份证号码:_______,

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,为明确责任、恪守信用,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,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。

借款条款

第一条、借款金额:据乙方申请,甲方同意借款_______给乙方。

第二条、借款用途:本借款只能用于_______,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。

第三条、借款利率:_______。

第四条、借款期限:_______,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。

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,以实际放款日期为准。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据,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第五条、借款的偿还:利息按月结清,月初支付当月利息。本金在借款到期日结清,同时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据。如推迟归还借款,乙方应当按日支付滞纳金。

第六条、本合同有效期内,发生下列事项的,甲方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,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,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,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。

(一)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;

(二)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,因抵押人、抵押物发生变故或抵押人违反担保条款的约定,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押物的;

(三)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。

第七条、本合同的相关费用(包括抵押登记、公证等)均由乙方负责。

第八条、抵押物为_______,现抵押人同意以该资产的剩余价值作为抵押,为本《借款合同》下的借款做担保。

第九条、抵押担保范围为本《借款合同》项下的借款本金、利息、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其它所有费用,同时也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。

第十条、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。

第十一条、抵押期间,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,抵押人不得出租、变卖、赠与抵押物,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。

第十二条、抵押权人可以单方凭经过公证的本《抵押借款合同》到登记部门办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《它项权利证书》。如登记部门一定要抵押人到场,则抵押人应当配合。抵押物的《他项权利证书》或抵押登记证明交由抵押权人保管。

第十三条、本合同中“借款条款”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,不影响“抵押条款”的效力,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。

第十四条、借款人如不能按时还款,自逾期_______天后,抵押权人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。

其他条款

第十五条、本合同自甲方、乙方、丙方签章之后生效,本合同中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之后生效。

第十六条、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,借款人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。

甲方(公章)_________ 乙方(公章)_________

法定代表人(签字)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(签字)_________

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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